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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从‘乔丹’商标案看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从‘乔丹’商标案看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近期趋势

近年来,围绕名人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纠纷持续增多。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的姓名权,二是公众对姓名与特定人物之间的关联认知如何认定。以“乔丹”商标系列案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再审判决中明确了“姓名权属于商标法所指的在先权利”这一规则,并指出当商标中的文字与名人姓名相同或近似,且该姓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商标注册容易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从实践看,此类案件不再局限于体育明星,也扩展至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公众人物。

近期趋势

行业背景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姓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属于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和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行业背景

  • 姓名知名度:该姓名是否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一定知晓程度,且足以让公众将姓名与特定人物对应。
  • 商品或服务关联性: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名人通常从事的行业或公众认知的领域有关。
  • 主观意图: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例如明知他人姓名仍抢注,或注册后存在不当使用行为。

值得留意的是,商标注册遵循“先申请原则”,但该原则不保护恶意抢注。行业实践中,企业往往通过提前防御性注册、加强字号管理等方式规避风险,而名人一方则需主动监控商标公告并依法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

用户关注点

对于公众而言,以下几点是讨论的焦点:

  1.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姓名全称、笔名、艺名、译名等是否都能获得保护?通常,只要该称谓能指向特定人物且有一定知名度,即可主张权利。
  2. 权利冲突的平衡点:企业如果只是巧合使用了普通姓名(如“王军”“李强”),是否必然侵权?法院倾向于结合使用场景、时间长短、是否形成稳定商誉等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同名都构成侵权。
  3. 维权成本与周期:名人通常需要通过行政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再进入民事诉讼,过程可能持续数年。用户更关心的是,此类程序的实际效果以及有无更快捷的纠纷化解方式。

可能影响

“乔丹”商标案及其后续系列判决,对商标审查和企业经营产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实质影响:

  • 商标审查趋严: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对含有公众人物姓名的申请更谨慎,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姓名权人的授权协议或说明合理使用理由。
  • 企业品牌风险前置:企业在设计新品牌或注册新商标时,需要提前进行姓名权排查,避免使用已有多项类似争议的词汇。
  • 名人维权路径更清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使名人一方在主张姓名权时有更明确的举证方向,例如需证明姓名与自身的关联程度、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以及商标使用是否导致误认。
  • 恶意抢注成本上升:无效宣告或撤销案件中,一旦认定恶意,申请人不仅失去商标,还可能承担对方合理的维权费用,部分法院已开始支持高额赔偿。

后续观察

从长期看,以下几个方向值得持续关注:

  1. 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是否会进一步细化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认定标准,例如明确“知名度”的具体判断方法,或对恶意注册的界定出台更清晰的规则。
  2. 跨境冲突增多:随着全球化品牌流动,外籍名人的中文译名被抢注的情况也会增加,如何运用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衔接保护,会是实务中的新课题。
  3. 公共姓名与个人姓名的区分:一些姓氏(如“张”“李”)或历史人物姓名是否天然属于公共资源,与在世的知名人物姓名之间如何划分界限,仍需更多案例沉淀。
  4.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形态:自媒体、短视频平台上的网红昵称、虚拟角色姓名,是否同样适用现有姓名权保护规则,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