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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知道”还是“应当知道”?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知道”还是“应当知道”?

近期趋势:时效起算标准引发讨论

在专利侵权实务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直是权利人与被控侵权方之间的博弈焦点。近期多起专利维权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后,法院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呈现出更细致的区分倾向。权利人主张以“实际知道”为起算点,而被控侵权方则倾向于引用“应当知道”来缩短时效期间。这一趋势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近期趋势

行业背景:法律条文与实际判例的张力

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然而,“应当知道”作为客观推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解释空间。例如,当专利产品已公开销售、侵权信息在行业媒体披露,或权利人通过公开渠道曾获取过侵权线索时,法院可能认定权利人“应当知道”。这种推定与权利人主观状态之间常存在分歧,也引发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不确定感。

行业背景

用户关注点:如何判断自己的时效是否安全

  • 实际知道:权利人收到侵权警告函、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或者通过其他直接证据确认侵权时间和主体,以该日期为起算点。
  • 应当知道:若权利人长期未采取监控措施,例如对公开市场投放的产品未做定期排查,当行业普遍可获取侵权信息时,法院可能推定其“应当知道”。
  • 举证责任:主张时效抗辩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权利人“应当知道”的具体时间点;而权利人可反证存在客观障碍,如侵权信息隐蔽、沟通渠道阻塞等。

权利人需留意:仅凭自身声称“不知道”往往不足,若法院结合公开信息认为权利人具备合理知晓条件,则起算点可能被提前。

可能影响:对维权策略与侵权防御的双向作用

若司法实践中“应当知道”的标准被放宽,会促使权利人建立更主动的专利监测机制,否则可能因疏忽丧失胜诉权。对于被控侵权方而言,则可以更早启动时效抗辩,一旦成立,可有效阻断赔偿责任,但需注意持续侵权行为的特殊情况——若侵权行为持续至起诉时仍未停止,则时效从每次侵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算。此外,在连带侵权或多主体共同侵权情形下,各被告的起算点可能因知情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后续观察: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演进方向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指导案例中尚未完全统一“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未来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进一步明确客观判断要素(如侵权行为的公开程度、行业惯例、权利人规模等)。
  •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也需关注:若权利人故意拖延起诉,可能影响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 企业层面,建议建立侵权追踪台账,对所有公开渠道发现的疑似侵权线索记录时间与来源,避免因无法证明“实际知道”时间而被推定“应当知道”。
总结: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关键在于权利人能否证明“实际知道”的具体时点。当证据不足以支撑时,“应当知道”的推定可能成为决定时效是否届满的核心。权利人应尽早固定证据链,而非依赖事后主观抗辩。